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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盆地經濟理事會
Pacific Basin Economic Council
 
(一)緣起與成立

太平洋盆地經濟理事會(Pacific Basin Economic Council, PBEC)之前身可追溯至1962年成立之日澳企業合作委員會(Australia- Japan Business Cooperation Committee, AJBCC),該會係由日本與澳洲企業界人士組成,期能加強雙方之意見溝通,合理解決貿易過程中所發生之摩擦,並進一步尋求商機。由於運作良好,在AJBCC第二次會議中,日方代表即建議可擴大為一多邊組織,成員包括開發中與已開發國家。1966年AJBCC第四屆會議即邀請紐西蘭、美國、加拿大以觀察員身份與會。鑑於太平洋地區國家在投資、貿易、與資源利用上關係日益密切,1967年四月日、澳、紐等三國企業家們援引AJBCC成功之前例在東京集會籌組PBEC,擬定了組織臨時條款,並邀請美國、加拿大加入。1968年五月美、加、日、澳、紐五國企業家在澳洲雪梨舉行第一屆年會。

(二)設立宗旨

在PBEC宣言(PBEC Covenant)中開宗明義指出: PBEC之設立旨在增進太平洋盆地之民間企業家們的聯繫和了解,經由彼此間及與政府間之合作,共同促進本區域人民生活水準之提升、繁榮與和平。在1995年年會通過的五年發展計劃中指出PBEC將致力於

提供政府諮詢,改善企業環境
創造國際投資,支持經濟發展
減少本區域貿易之行政障礙
刺激新科技之發展與加速實現
平衡經濟發展與環境清潔之需求
PBEC將經由下列三種途徑達成其目的

1.提供一可讓企業負責人就影響區域發展議題交換意見之國際論壇
2.就經濟及商業方面之事務,向政府及國際機構提供建議與諮詢
3.積極參與其他關心太平洋發展與合作事務之組織,確保私人企業對太平洋事務之觀點有即時對話之效果
PBEC雖是一由環太平洋企業家組成之區域組織,但由於區域的集體利益與世界經濟情勢息息相關,因此PBEC之各項計劃與活動,雖然主要是區域性質,但仍具有全球之目標。

(三)發展經過

1968年五月於澳洲雪梨召開之第一屆年會,參加者限為美、加、日、澳、紐等五個發起國之企業家。

1970年擴大參加範圍,准許開發中國家企業界人士以觀察員或特別參加者之資格參加年會。時任我國工商協進會理事長辜振甫先生即以觀察員身份出席會議。

1974年在美國華盛頓召開之第七屆年會中,美加日澳紐五個創始會員國各別成立其國家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其他開發中國家則共同成立一太平洋地區會員委員會(Pacific Regional Committee, 簡稱PRC)。

1979年第十二屆國際年會於美國洛杉機舉行,開會之前蘇俄及中共均表示有意參加會議,大會主席提交營運委員會討論,除辜振甫先生提出嚴正反對之外,與會代表多認為該會憲章明定會員國必須為奉行市場經濟制度之國家,故中共與蘇俄不得加入為會員,亦有代表認為可以觀察員身份與會,未獲致結論。但是否邀請共產國家與會問題在以後年會中則屢次被提出。

由於太平洋地區會員委員會之縮寫與中共簡稱相同,二者都是PRC,易造成國際視聽之混淆,故1981年變更名稱為地區會員委員會(Regional Member Committee, 簡稱RMC)。

1983年在智利舉行之第十六屆年會中,我國與韓國聯合申請加入為正式會員,唯鑑於大部份會員國與我國均無邦交,故修改章程將正會員原名稱National Committee改為Member Committee, 我國則以Chinese Member Committee of the PBEC in Taipei申請加入,於1984年與韓國共同成為PBEC正式會員。

PBEC原為太平洋地區之先進工業國家所組成,自1984年我國與韓國以經濟發展卓有成就獲准加入為正式會員後,已不再截然劃分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原區域委員會雖仍存在卻形同解體,太平洋地區國家只要符合入會條件,經過入會申請程序並獲大會通過即可成為PBEC之一員。此後陸續加入之新會員有墨西哥、智利、香港、秘魯、馬來西亞、斐濟、菲律賓、中共、俄羅斯、哥倫比亞、泰國、印尼等。故PBEC現有二十個會員委員會,近一千家企業之組織。

(四)活動與組織結構

PBEC之組織結構,除各會員委員會外,其主要活動及組織結構茲說明如下

1.國際年會(International General Meeting)

年會每年五月於太平洋沿岸不同國家召開,會期五天。會議期間,PBEC各國代表就國際企業環境的變化,區域經濟合作的動向以及PBEC的全盤營運方向加以協商,從而確立PBEC的立場。對於PBEC決議通過的事項,各國總會傳統會向其本國政府以及有關的國際機構提出報告及建議,以建立太平洋區域內各國對於重要經濟問題的共識,促進決議所指目標之實現。

2.理事會(Board of Directors)

理事會為PBEC之最高決策機構,由國際總會主席、副主席、財務長、秘書長、各會員委員會理事長及前任國際總會長組成,統稱為PBEC Officers,決定PBEC之營運方針、未來發展方向、財務運用、新會員之入會申請、通過PBEC之法律規章、選舉PBEC總會主要負責人等事宜。每年至少開會兩次(一次在每年年會召開之前兩天舉行,一次約在每年十月、十一月間),由各會員委員會之理事長參加。國際總會主席(International Chairman)兩年一任,由各國理事長中互選之,副主席則由主席提名,理事會決議後通過。現任主席由馬來西亞AmBank Group的主席Tan Sri Dato' Azman Hashim擔任。理事會下設營運委員會(Steering Committee)、策略委員會(Strategy Committee)、財務委員會(Finance Committee)及特別基金投資審議委員會(Special Fund Investment Advisory Committee),直接向理事會負責。理事會下設營運委員會(Steering Committee Meeting)、策略委員會(Strategy Committee)、財務委員會(Finance Committee)及特別基金投資審議委員會(Special Fund Investment Advisory Committee),直接向理事會負責。

3.國際秘書處(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

PBEC國際秘書處設在香港,處理所有關於理事會及委員會之事務、對內對外之聯繫溝通、出版PBEC刊物等事宜,置秘書長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綜理秘書處業務。秘書長為美籍之 Mr. Robert Lees。

 

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暨太平洋盆地經濟理事會中華民國總會秘書處
The Secretariat of CTPECC and CTPB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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